113年度訴字第131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游寶蓮
即 原 告 凱基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塗銷
抵押權登記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9月23日本院113年度訴字第1318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到院。依聲明上訴狀
所載上訴聲明,上訴利益應為新臺幣(下同)2,964,500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54,37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上訴。另上訴人提起上訴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之規定表明上訴理由,亦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世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 元;其餘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