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訴字第1325號
原 告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受告知訴訟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受告知訴訟 林世堯(被代位人)
人
被 告 林光輝
林崇堯
林子婕
林子蕎 住○○市○○區○○路0段000號00樓 之0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代位請求
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二、本件定於中華民國114年6月26日上午9時50分於本院第42法庭進行
言詞辯論。
理 由
一、
按法院於
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
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
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該條規定,於
家事訴訟事件,依
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亦有
準用。
二、本件雖於民國114年3月20日辯論終結,並定於同年4月18日下午5時
宣判。然於辯論終結後
經查詢,
被告林子蕎之戶籍地早在原告起訴前已從原告陳報的「桃園市○○區○○○街00號4樓」遷移至「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12樓之2」址,而本件
起訴狀繕本、追加起訴狀繕本及最後言詞辯論
期日之
開庭通知書尚
未合法送達予被告林子蕎,是本件
有再行送達言詞辯論通知書與追加起訴狀繕本予被告林子蕎之必要,無從依原告
聲請由其
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爰依法
再開辯論,特此裁定,並定於主文第二項所示之日行言詞辯論程序,另依法將本件訴訟
告知被代位人林世堯。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洪瑋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