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訴字第1359號
原 告 涂錦民
設中壢延平路分行(現移址中壢環北路 分行)
即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 壢
分公司 設桃園市○○區○○路000號0樓、0樓、0樓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其情形可以補正,審判長應定
期間命其補正,逾期仍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
駁回之。同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亦定有明文。
二、
本件原告起訴
未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30日裁定限期命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並應補正
起訴狀繕本後所漏附的書證,此項裁定已於113年5月10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
可稽。
三、原告逾期
迄今仍未補正
上揭事項,復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繳費資料明細等資料附卷
可憑,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
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洪瑋嬬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