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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 年度訴字第 143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7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給付違約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438號
原      告  信竤地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妍妏 
上列原告與被告簡麗華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正原告起訴未經合法代理之情形,如逾期不為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原告無訴訟能力,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4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乃由馮柏倫代理起訴,並以訴訟代理人之名義在起訴狀上簽名,原告法定代理人並未簽名(見本院卷第13頁),也沒有提出委任馮柏倫為訴訟代理人的委任狀,而有無訴訟能力人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之情形,爰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正,如逾期不為補正,將駁回原告之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孫健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許文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