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訴字第1482號
原 告 余發進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
報酬款事件,曾
聲請對
被告台祥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台祥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2萬621元,應繳
裁判費13,177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2,677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自瑋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