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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 年度訴字第 1547 號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547號 原 告 桃園市平鎮區山峰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會
何金陞律師 上 一 人 複 代理人 黃伊平律師 被 告 陳靜宥
兼 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陳猷然 被 告 陳顯炎 被 告 陳素娥
陳金蓮 陳金銀
陳金蘭 前 四人 訴訟代理人 陳駿騰 被 告 陳顯良
陳金珠 理 由 一、 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210條定有明文。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除地上物事件,因有事實未 臻明瞭,尚有應行調查之處, 爰裁定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江碧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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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