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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 年度訴字第 154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1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拆除地上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547號
原      告  桃園市平鎮區山峰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會

法定代理人  黃清河  
訴訟代理人  鍾承哲律師
            何金陞律師
上  一  人
複  代理人  黃伊平律師
被      告  陳靜宥  

兼  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陳猷然  
被      告  陳顯炎  
選定監護人  陳駿騰  
被      告  陳素娥  

            陳金蓮  
            陳金銀  

            陳金蘭  
前    四人
訴訟代理人  陳駿騰  
被      告  陳顯良  

            陳金珠  
上列當事人間拆除地上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210條定有明文。
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除地上物事件,因有事實未明瞭,尚有應行調查之處,裁定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江碧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