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訴字第1610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
聲請對
被告許雅琪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許雅琪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2萬8,353元,應繳
裁判費1萬1,197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萬697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自瑋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