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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 年度訴字第 17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3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72號
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佩真 
訴訟代理人  田志傑 
被      告  牡丹國際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李志祥   
法定代理人              5號7樓


被      告  呂佾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3年4月11日上午9時20分整在本院第39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靜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劉寶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