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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 年度訴字第 17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3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72號
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劉佩真
訴訟代理人
田志傑
被 告 牡丹國際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李志祥
法定代理人
5號7樓
被 告 呂佾澄
上列
當事人
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
應再開
言詞辯論
,並指定民國113年4月11日上午9時20分整在本院第39法庭為言詞辯論
期日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靜梅
以上
正本
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
抗告
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劉寶霞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