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訴字第174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登寶有限公司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築間餐飲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微笑燒肉中壢延平
分公司因113年度訴字第1740號拆除招牌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1,200,000元(參見本院113年度補字第210號民事裁定),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23,31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徐培元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