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訴字第1771號
原 告 駿利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中勤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曾
聲請對被告中勤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核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中勤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56,881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9,414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18,91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向本院補繳
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潘曉萱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