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訴字第1772號
原 告 張菀珍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
報酬事件,曾
聲請對
被告陳柔安即藝橙工作室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依修正後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原告起訴前請求之利息已可得特定而應併算其價額。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83,428元【計算式:本金681,728元+利息101,700元(詳如附表,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8,59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8,09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吳佩玲
附表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