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訴字第18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賴勇志即美好勇汽車修理廠
即 原 告 南山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依民事訴訟法第77之16條第1項規定,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法繳納
裁判費,此為上訴必備之程式。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
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
經查,
本件上訴人對本院113年度訴字第184號判決提起上訴,沒有一併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3日裁定命其應於該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上訴人於同年3月18日收受送達,
迄未補正
等情,有前開裁定書、送達證書、查詢簡答表及答詢表等件在卷
可稽,本件上訴為不合法甚明,
爰依前開規定,裁定駁回其上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孫健智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