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訴字第184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傑璽工程行
即 被 告 凰宸建設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
報酬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5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
裁判費。查
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7萬6,94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3,5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
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哲嘉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