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訴字第1851號
原 告 台塑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理 由
一、
按因財產權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其情形可以補正,審判長應定
期間命其補正,逾期仍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有明文。
二、
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足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20日裁定限期命原告於送達後10日內補正,此裁定已於113年7月2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
可稽(本院卷第21頁)。
三、原告逾期
迄今仍未補正,復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本院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繳費資料查詢清單收文收狀查詢清單附卷
可憑(本院卷第25至63頁),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假執行之聲請亦應併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思緯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