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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 年度訴字第 185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8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返還借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851號
原      告  台塑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秋惠 

被      告  陳瑞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假執行聲請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因財產權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其情形可以補正,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逾期仍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足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20日裁定限期命原告於送達後10日內補正,此裁定已於113年7月2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本院卷第21頁)。
三、原告逾期今仍未補正,復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本院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繳費資料查詢清單收文收狀查詢清單附卷可憑(本院卷第25至63頁),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假執行之聲請亦應併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思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9   日
                              書記官  蕭竣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