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訴字第1859號
原 告
被 告
訴訟代理人 白丞哲律師
上列反訴原告與
反訴被告間請求返還押租金等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反訴原告反訴聲明請求反訴被告應給付反訴原告新臺幣(下同)2,160,000元,及自民國112年11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桃簡字第845號卷第13頁),茲核其
訴訟標的與本訴訴訟標的並不相同,無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5第1項規定之
適用,故反訴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194,230元(含反訴
訴訟繫屬前1日即113年3月18日前到期之利息,計算式如附表,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反訴裁判費22,780元。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反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潘曉萱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1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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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標的金額計算式: 本金2,160,000元+已到期利息34,230元=2,194,230元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