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訴字第1872號
上 訴 人 葉錦財
上列
上訴人因與被
上訴人富幕國際有限公司間請求清算合夥財產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3年12月2日本院113年度訴字第1872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核定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元(見本院卷第15頁),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26,002元,然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得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譚德周
本裁定關於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