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訴字第192號
即 原 告 威登資源回收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
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上訴利益為新台幣(下同)2,629,505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40,55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哲嘉
本裁定關於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命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