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訴字第192號
即 原 告 威登資源回收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
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0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
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
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條第2項亦定明文。
二、
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21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12月3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
可稽。上訴人逾期
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
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哲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