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訴字第193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賴春敏
即 被 告 呂嘉豪
木森林環保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股權事件,
上訴人不服民國114年3月31日本院113年度訴字第1935號第一審民事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
經查,
本件上訴利益即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00萬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7萬2,4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俐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