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訴字第1957號
原 告 宋蜀貞
上列原告與
被告啟迪環境能源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算五日內,補正被告旺榮發股份有限公司、台灣生醫富麗康股份有限公司、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之
法定代理人之姓名、
住所或
居所,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起訴。
理 由
一、
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
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提出於法院為之;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有法定代理人、
訴訟代理人者,應記載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法定代理人與當事人之關係;
原告之訴,有原告或被告無
訴訟能力,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者,審判長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2款、第244條第1項第1款、第249條第1項第4 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
經查,
本件原告固提出起訴狀,惟未記載被告之法定代理人完整姓名、地址,其起訴之程式顯有欠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算5日內補正被告旺榮發股份有限公司、台灣生醫富麗康股份有限公司、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及地址,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另應一併提出當事人欄位已
補正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地址之更正書狀、
繕本,及被告旺榮發股份有限公司、台灣生醫富麗康股份有限公司、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資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世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