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訴字第2077號
原 告 旭風國際運通有限公司
被 告 潘俊忠
主 文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其情形可以補正,審判
期間命其補正,逾期仍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明文。
二、
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部判費,經本院於113年7月25日裁定限期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13年8月1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1紙在卷
可稽。
三、原告逾期
迄今仍未補正,此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繳費資料明細、收文資料查詢清單、收狀資料查詢清單、
上訴抗告查詢清單
在卷可稽,其訴不能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宣告之依據,均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徐培元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