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訴字第2114號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因與
被告胡昱瑩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前於民國113年7月1日
聲請本院核發
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7853號),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合法提出
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規定,應以原告
上開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經查原告係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808,319元;及其中768,092元自113年5月28日起
按週年利率16%計算之利息,
暨自同日起按上開利率之10%(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或20%(逾期超過6個月者)計算之
違約金(連續收取上限為270日)。則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規定計算,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820,912元(本金808,319元+利息11,448元+違約金1,145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9,0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8,5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得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譚德周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