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訴字第2131號
原 告 撼動專業演出工程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桃園市體育運動舞蹈全國推廣教育訓練協會間請求給付
承攬報酬事件,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其訴:
一、
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
當事人及
法定代理人,提出於法院為之;
原告之訴,有原告或被告無
訴訟能力,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情形,或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1款、第249條第1項第4款、第6款各有明文。又按對於無訴訟能力人為訴訟行為,因其無法定代理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不能行
代理權,恐致久延而受損害者,得
聲請受訴法院之審判長,
選任特別代理人,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1項亦有明定。
二、原告於
起訴狀之當事人欄位固記載被告為桃園市體育運動舞蹈全國推廣教育訓練協會,及其法定代理人為陳昀榕。
惟被告之第一屆理事長陳昀榕任期至民國112年9月21日即已屆滿,且
主管機關即桃園市政府已限期令其改選而未改選,有卷附桃園市政府函文在卷
可參(見本院卷第133至136、185至193頁),而被告之章程亦未規定理事任期屆滿尚未改選前之權限(見本院卷第189至193頁),
堪認陳昀榕已
非被告之法定代理人。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4款、第6款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被告之法定代理人,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世聰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1 日
依民事訴訟書狀規則第 5 條規定:
當事人未依格式或記載方法製作書狀,經法院定期間通知其補正,而未補正或未能補正符合規定之書狀者,法院得拒絕其書狀之提出,不列為訴訟資料;其
嗣後再就同一事由提出未依格式或記載方法製作之書狀者,不生效力,法院毋庸處理。
當事人於前項期間內補正者,視同於原書狀到院時已提出;逾期始提出符合規定之書狀者,為新提出之書狀。
當事人未依第一項規定補正前,法院得不將書狀分與法官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