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訴字第218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即 被 告 江宏塏即江理誼(原名:江政哲)
江儀芯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撤銷贈與行為等事件,
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4年10月31日113年度訴字第2180號民事判決,提起上訴,
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
經查,
本件上訴利益即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8萬2,937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1萬7,65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陳炫谷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