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訴字第2259號
原 告 峻勝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曾清文
曾余甜妹
曾仲文
曾素貞
曾素媛
曾子銑
上列
當事人間代位請求
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31日所為之判決,其
正本應更正如下: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及事實理由欄中關於「曾啓明」之記載,應更正為「曾啓銘」。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
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訴外人即被代位人姓名「曾啓銘」之記載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卓立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