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訴字第232號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代位終止
借名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7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而
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2萬7,600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1萬245元,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算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補繳即
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李思緯
本裁定關於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