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訴字第234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翔陽建設有限公司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鍾昌賜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即原告黃士群等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6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惟未繳納
裁判費。查上訴人上訴部分之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0萬元(計算式:95萬+45萬+40萬+50萬=230萬),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萬2,61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傅思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