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訴字第2347號
原 告 金鶯山營造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曾
聲請對
被告和榮建設有限公司等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和榮建設有限公司等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30,000元,應繳
裁判費16,147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5,647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丁俞尹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