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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 年度訴字第 238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2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返還借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389號
原      告  無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人捷  
訴訟代理人  孫世群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裕盛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參仟柒佰陸拾貳元,如逾期不為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又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規定,繳納裁判費為起訴應備之程式。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3,490,211元,及自民國113年2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其訴訟標的金額為3,873,181元(計算式:0000000[1+251/36616%],即本金加計計算至訴訟繫屬前一日113年10月8日之利息,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9,412元,原告已繳納35,650元,尚應補繳3,762元,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如逾期不為補正,將駁回原告之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孫健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許文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