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訴字第247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正傑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即 原 告 陳昱廷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4月25日本院113年度訴字第2479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
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570,000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29,80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29,803元,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另上訴人提起上訴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之規定表明上訴理由,亦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世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