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訴字第2486號
原 告 雄獅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傅莉蘭
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代墊款事件,曾
聲請對
被告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原告請求被告給付美金2萬4,033元,以原告支付命令
聲請狀到院日期民國113年8月15日,臺灣銀行牌告美金現金賣出之匯率為美金1元兌換新臺幣32.55元(以下未註明幣別,均為新臺幣)換算,折合新臺幣為78萬2,274元(計算式:美金2萬4,033元32.55=78萬2,274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故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78萬2,274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8,590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8,0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
逾期不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麗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