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訴字第2489號
原 告 許文德
被 告 謝桂芬
上列原告因返還借款事件,曾
聲請對
被告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經查,
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449萬1,859元,及其中372萬1,221元自民國113年6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24%計算之利息,
暨自113年6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計收7,440元之
違約金;依112年11月29日修正公布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其
訴訟標的價額應按截至起訴前1日即113年7月15日止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總額計算,核定為485萬8,585元(計算式如附表)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4萬9,114元,扣除前已繳納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外,尚應補繳4萬8,61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如逾期未為補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麗珍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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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113年6月10日至113年7月15日共計36日。372萬1,221元×24%×36/365年=8萬8,086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
| 自113年6月10日至113年7月15日共計36日。7,740元×36日=27萬8,64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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