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 年度訴字第 249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495號
原      告  慕美學有限公司(原名幕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士涵  
被      告  黃語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原告之訴駁回
二、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 款規定:「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本件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等事件,應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0,680元,經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16日,以113年度補字第1064號裁定命原告於該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同年月24日送達,此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89頁)。原告今仍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附卷可憑(見本院卷第91至101、111至117頁),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周仕弘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蘇玉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