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訴字第2495號
原 告 慕美學有限公司(原名幕設計有限公司)
被 告 黃語穠
主 文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 款規定:「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審判長應定
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
本件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等事件,應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0,680元,
嗣經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16日,以113年度補字第1064號裁定命原告於該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同年月24日送達,此有送達證書在卷
可憑(見本院卷第89頁)。
惟原告
迄今仍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附卷可憑(見本院卷第91至101、111至117頁),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周仕弘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