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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 年度訴字第 249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履行契約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496號
原      告  江妮嫺  
被      告  鵬躍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聖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起訴,應以訴狀表明訴訟標的及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244 條第1 項第2款及第3 款定有明文。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表明訴訟標的及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經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6日以113年度補字第1023號民事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後30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3年9月16日送達,此有送達證書1 紙附卷可稽原告今逾期仍未補正,亦有本院前揭民事裁定、收文及收狀資料查詢清單
  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呂如琦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
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楊晟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