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訴字第2552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呂慶隆等間請求塗銷土地
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告陳**之真實姓名、
住居所、
戶籍謄本。(本院早於113年11月25日發文通知原告閱覽相關資料並為補正)
二、更正民事
起訴狀,記載完整
訴之聲明、事實理由,並
按被告人數提出起訴狀
繕本或影本(含證據資料),以利本院送達被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袁雪華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