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 年度訴字第 265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2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給付款項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654號
原      告  香港商亞思博數位媒體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楚冠  
被      告  運嘉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毓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款項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而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前段及第1項但書第6款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1,283,15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771元,原告尚應補繳13,271元,經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3日裁定命原告於該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3,271元,此項裁定業於同年2月7日合法送達原告,此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憑原告今仍未補繳,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附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俐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藍予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