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 年度訴字第 265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656號
原      告  連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仁埈  


被      告  陳靖樺(即鍾宜澄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其情形可以補正,審判期間命其補正,逾期仍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2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5日內補正繳納裁判費,該裁定已於113年12月9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原告逾期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法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周玉羣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蕭尹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