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訴字第2686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施義鐘
施云傑
理 由
一、
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而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
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前段及第1項但書第6款亦定有明文。
二、
經查,
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5,235,43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2,876元,原告尚應補繳52,376元,
嗣經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3日裁定命原告於該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52,376元,此項裁定業於114年2月7日合法送達原告,此有送達證書在卷
可憑。
惟原告
迄今仍未補繳,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附卷
可稽,其訴顯
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俐文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