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訴字第2696號
原 告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胡惠真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曾
聲請對
被告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聲明
異議,是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39,876元(計算式如附表所示),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7,236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16,73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曉微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