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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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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 年度訴字第 269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返還借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696號
原      告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建安  


被      告  胡惠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其情形可以補正,法院定期間命其補正,逾期仍未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
二、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18日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該項裁定已於113年11月25日送達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憑原告逾期今仍未繳納裁判費,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繳費資料查詢明細、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及收文、收狀等資料查詢清單在卷可憑,揆諸首揭說明,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曉微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郭力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