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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和解成立
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 年度訴字第 275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756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周武德間請求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前於民國113年9月6日聲請本院核發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11060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規定,應以原告上開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原告係請求被告給付:㈠新臺幣(下同)143,730元;及自99年4月21日起至110年7月19止週年利率19.95%、自110年7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6%計算之利息。則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規定計算,此項訴訟標的金額為538,230元(本金143,730元+利息394,500元,元以下四捨五入)。㈡165,243元;及自99年4月21日起至104年8月31止按週年利率20%、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另加計違約金1,200元。則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規定計算,此項訴訟標的金額為567,181元(本金165,243元+利息400,738元+違約金1,200元,元以下四捨五入)。上開請求㈠、㈡之訴訟標的金額合計1,105,411元(計算式:538,230+567,181),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989,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11,48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得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譚德周
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