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訴字第2756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因與
被告周武德間請求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前於民國113年9月6日
聲請本院核發
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11060號),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合法提出
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規定,應以原告
上開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經查原告係請求被告給付:㈠新臺幣(下同)143,730元;及自99年4月21日起至110年7月19止
按週年利率19.95%、自110年7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6%計算之利息。則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規定計算,此項
訴訟標的金額為538,230元(本金143,730元+利息394,500元,元以下四捨五入)。㈡165,243元;及自99年4月21日起至104年8月31止按週年利率20%、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另加計
違約金1,200元。則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規定計算,此項訴訟標的金額為567,181元(本金165,243元+利息400,738元+違約金1,200元,元以下四捨五入)。上開請求㈠、㈡之訴訟標的金額合計1,105,411元(計算式:538,230+567,181),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1,989,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11,48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得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譚德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