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訴字第2783號
被 告 孫晨芳
孫綾
高芝螢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撤銷
詐害債權行為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613,43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6,63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哲嘉
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
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
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