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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 年度訴字第 2822 號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822號 原 告 凱順國際有限公司
被 告 姚堯 訴訟代理人 張德寬律師 理 由 一、 按法院於 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 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 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因 被告經 合法通知,於民國114年2月6日言詞辯論 期日,無正當理由未到庭,經原告 聲請一造辯論而定期 宣判,茲因被告訴訟代理人 嗣後補正未到庭之正當理由,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 爰命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思緯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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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