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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訂於115年9月16日(星期三)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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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 年度訴字第 282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3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給付違約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822號
原      告  凱順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蕙貞  
訴訟代理人  游文華律師
被      告  姚堯   
訴訟代理人  張德寬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因被告合法通知,於民國114年2月6日言詞辯論期日,無正當理由未到庭,經原告聲請一造辯論而定宣判,茲因被告訴訟代理人後補正未到庭之正當理由,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命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思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林慧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