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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 年度訴字第 282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7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給付違約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822號
上  訴  人  凱順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蕙貞  
被  上訴人  姚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5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 條第2 項亦定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24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裁定已於114年6月30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思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慧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