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訴字第2840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陳家和等間塗銷
遺產分割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30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訴。
理 由
一、
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
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
期間先命補
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次按,原告之訴,有當事人不適格或欠缺權利保護必要者,法院得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249條第2項第1款亦定有明文。二、
經查,原告起訴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
未以被繼承人○之全體繼承人為被告,且未以○之全部遺產作為分割標的,起訴之要件尚有欠缺,然本院已調得112年蘆資字第159060號登記申請書,請原告
聲請到院
閱卷,並依申請書內之資料補正如附表所示之事項。
四、
綜上,原告起訴之要件尚有欠缺,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同條第2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30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之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五、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佩玲
附表
一、
請持本裁定向任一戶政事務所調取被繼承人○之除戶謄本及其全體繼承人戶籍謄本(另因本件訴訟涉及繼承權,故如記事內容有關監護宣告、繼承或攸關當事人有無訴訟能力等事項,均請勿省略)。二、請補正全體被告姓名、住居所,及以全部遺產為訴訟標的之應受判決事項聲明。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