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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 年度訴字第 286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2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清償現金卡消費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869號
原      告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訴訟代理人  廖克修  
被      告  張馥薇(即張傳彬之繼承人)

            張家蓁(即張傳彬之繼承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韓邦財律師
            莊心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現金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其情形可以補正,審判期間命其補正,逾期仍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114年2月10日當庭裁定限期命其於114年2月14日前補正,原告逾期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卓立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李芝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