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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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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 年度訴字第 292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929號
原      告  黃淑珍  

上列原告與被告凱特沃德國際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 編第3 章第2 節之相關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並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25日以113年度補字第1255號民事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3年11月4日送達,此有送達證書1 紙附卷可稽原告今逾期仍未補正,亦有本院前揭民事裁定、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繳費資料明細、收費答詢表各1 份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呂如琦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
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楊晟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