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訴字第300號
原 告 葉瓖鋆即國泰汽車修理廠
被 告 沅太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
聲請對
被告沅太交通股份有限公司核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沅太交通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630,000元,應繳
裁判費6,8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6,33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哲嘉
如不服本裁定所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得於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