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訴字第3008號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曾
聲請對被告陳俊友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陳俊友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927,667元(本金898,274元+算至113年10月17日利息28,193元+
違約金1,200元),應繳
裁判費10,1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9,63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徐培元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