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訴字第3009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劉義聖
張珮真
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曾
聲請對被告玄龍機電工程有限公司等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玄龍機電工程有限公司等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依修正後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原告起訴前請求之利息已可得特定而應併算其價額,故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45,110元(計算至起訴前一日即113年9月23日,明細詳附表),應繳
裁判費14,365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3,86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
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丁俞尹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
附表